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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状告二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22 14: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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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3月,为了在兰州安个“家”,李远和薛虹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及使用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在兰州市东岗镇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归二人共同所有。

      魏娟 为您报道 原本是生意场上的一对合作伙伴,不料却产生了感情,有家有室的男子将离婚的伙伴“包”了起来,二人共同生活几年后,男子与前妻离了婚,但“二奶”却变了心。无奈之余,男子将“二奶”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依法分割财产。

      生意伙伴成了“二奶”

      来自兰州市永登县的李远(化名)今年42岁。20年前,因生意上的关系,李远与比自己大三岁的薛虹(化名)相识。后来,随着交往的频繁,两人由生意伙伴关系发展为情人关系,李远竟瞒着在永登的老婆和子女,和离了婚的薛虹住在一起。

      2001年3月,为了在兰州安个“家”,李远和薛虹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及使用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在兰州市东岗镇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归二人共同所有。两个月后,薛虹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交纳了4万余元首付款后,拿到了房屋的钥匙。随后,二人又掏了6000元钱,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二人还共同购买了电冰箱等家电。

      男子离婚 “二奶”变心

      2004年5月,李远与妻子离了婚。可是,当他将离婚的喜讯告诉薛虹时,薛虹的反应却很不以为然。当他提出和薛虹结婚时,薛虹表示,暂时没有考虑结婚的事情,后来,薛虹对李远越来越冷漠。最让他无法接受的是,薛虹竟乘他不在家的时候,将房门换了锁。

      反目成仇 男子状告“二奶”

      经过一年的纠缠,2005年年初,李远将薛虹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他与薛虹的同居关系,并依法返还购房款4.4万元和共同存款,以及房屋装修费、家电等。

      2006年7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所购房屋归薛虹所有,薛虹给付李远一半房款,并给付房屋装修费、银行存款的一半。一审宣判后,薛虹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的部分结果,另判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家电归薛虹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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