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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子女抚养费问题提出起诉,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22 13: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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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子女抚养费问题提出起诉,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子女抚养费?

      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规定:“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

    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

    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

    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

    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

    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抚育费用。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出起诉,双方争议的是抚

    育费的给付问题,涉及的是抚养的法律关系,应确定案由为抚育费纠纷;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

    应确定案由为抚养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

    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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