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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了,我能向丈夫要多少补偿?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8 18: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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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我今年40岁了,丈夫60岁,我们结婚已经5年了,我没有自己的孩子,我也没有工作。以前我在丈夫的厂子里作会计,后来和丈夫结婚后,我就没有上过班,一直在家照顾丈夫。现在丈夫和人另有新欢,逼我离婚,我现在一没工作,二没存款,年龄又大了,丈夫在和我结婚前,就把厂子的财产转给了他的子女。如果现在离婚,我什么也得不到,我一愁莫展,现在只能求助你们了。


    深圳离婚在线解答: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亡,但是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于是党的经济帮助,这是由原来的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责任。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由于家庭分工的不同,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妻子没有工作,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夫妻离婚后,经济条件差的一方会出现生活困难,这种困难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困难,是一种绝对贫困,也就是说靠自己的能力已经无法解决生活来源,如果对方不进行经济救济,会使妻子一方陷入衣食无着的境地。现在我国的社会保障系统正在完善中,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有利于当事人再婚后维持必要的生活条件,接触生活困难一方在离婚时的经济顾虑,保证离婚自由的视线,有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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