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
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
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用户名: !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