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东平系被告王小红配偶、原告王东艺之兄。2004年12月下旬,王东平因患肝癌先后在解放军第八一医院、解放军南京军区总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于2005年5月8日病故。2005年4月24日,王东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其向王东艺多次借款合计45万元,待用其和被告的共同财产偿还。该借据除借款人签名的“王东平”为手写外,其余字体均为打印。另外,王东平于2004年2月1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29日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2004年10月29日,王东平再次起诉离婚,因其病故,此案终结诉讼。
[ 评析]在证据法意义上,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法则,这种事理作为一种事物的发展常态,并非仅为法官的主观经验作用,它应具有一定确实性和合理性作为其客观基础。在认定证据及案件事实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决定证据的关联性。本案除借据外,有关联性的证据还应包括王东平离婚诉讼期间、住院治疗期间存取款方面的证据,原告借款资金来源证据,以及原告在王东平住院治疗期间财产方面的证据。
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原告虽然提供了王东平签字的借据,但该借据出具的时间是在其与被告婚姻关系濒临破裂期间,且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王东平并未将其经常使用、有较大资金流动的存款账户向法院予以申报,在其住院治疗期间,也有足够支付医疗费的资金流动,故仅凭借据不足以证实原告与王东平之间的借贷关系,还需要原告就借款资金来源、给付王东平的情况进一步举证说明。
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体现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价作用。仅凭借据难以获得原告与王东平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的正确心证,对还需对其他证据予以调查,特别是原告借款的资金来源、财产状况,王东平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存款变动等。现原告除向王东平借款外,还斥资购买房产,且不能合理说明资金来源;王东平在住院期间银行存款有大额变动,但不用于医疗费用的开销;原告将大笔现金在病房直接交给身患重病的王东平,诸多证据均反映任何待证事实的确立有悖于事理,不能获得有关正确的心证。故本案原告虽持有借条,但原告与王东平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