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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被驳后半年不得再起诉只针对原告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10 16: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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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有外遇后欲“甩妻”法院未判离 不久妻不堪折磨想起诉 夫称要忍半年———

      张某与吴某结婚6年后,遇到了离异女子夏某,于是决定跟吴某离婚。今年7月下旬,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由于没有达到离婚的目的,张某经常对吴某恶语中伤,有时甚至拳脚相加。吴某觉得这种日子再过下去实在没意思,于是在一次争吵时说出“我要跟你离婚”的话。不料这次张某却说:“我问过了,只要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半年之内就别想再离。你就受着吧。”

      为此,吴某非常苦恼。那么,吴某是否非要挨过半年后才有可能通过诉讼结束这场婚姻呢?明白人

      张某的说法不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是这个法条是针对原告的,而不是针对被告的。

      对于吴某遇到的这种情况,法律也作出了明确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据此,现在吴某完全可以随时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而不必受什么“半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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