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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准备离婚理由 ?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4-10 12: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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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欢律师
      
      离婚理由不能信口开河,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理由。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定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上规定,通俗地讲就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要求离婚。当然准备了离婚理由,还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证据),否则法院难以采信。究竟怎样才能打胜离婚官司。
     

                             深圳离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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