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释义:本条是对分别财产制下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前提之一是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法定财产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共同制下不存在补偿的问题。法定财产共同制下,除去个人特有财产外,大部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约定财产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更广,经过约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双方共同共有。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同时也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另一方,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一个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而得到优先适用,法院不得不论财产的性质而一律均等分割。
二、本条规定是婚姻法所确立的分别财产制中补偿请求权。补偿请求权是对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予以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夫妻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被协助的一方所创造的财富是夫妻的共同劳动创造的,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各自所有,而不允许协助方分享被协助方所创造的财富,完全漠视协助方所付出的劳动,就会导致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
实践中,就注意以下几点:
1、是补偿请求权的产生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一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是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2、补偿请求权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其性质属于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
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该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二是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