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几个问题的批复》中是这样规定的:
1.上诉人提交上诉时,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理终结后,当事人一方提出上诉,应按《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由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通知上诉人在5日内预交。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可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第二审法院依法将上诉状送交原人民法院的同时,应责成原审人民法院通知上诉在5日内预交,经原审人民法院通知预交后,上诉人除有《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的情况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果此时已经超过上诉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应由最先提交上诉状的当事人预交。二审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诉讼费的负担,预交方的诉讼费可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3.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对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重新审理结果,按照《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7条至第9条规定,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并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注明。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再行上诉后,应当另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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