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离婚必读 | 离婚知识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夫妻债务 | 同居纠纷 | 婚姻调解 | 婚姻课堂 | 家庭暴力 | 亲子鉴定 | 婚姻取证 | 离婚赔偿
    重 婚 | 涉外离婚 | 港人离婚 | 军人离婚 | 继承遗嘱 | 收养赠与 | 结婚知识 | 婚姻法规 | 家庭关系 | 诉讼指南 | 婚姻文书 | 婚姻案例 | 婚姻大学 | 婚姻医院
    婚外情 | 离婚辅导 | 男人世界 | 女人世界 | 复婚再婚 | 心灵鸡汤 | 婚姻心理 | 品牌服务 | 特色服务 | 法全客服 | 法全团队 | 项目费用 | 婚姻律师 | 有问必答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离婚在线新闻文章便民服务诉讼指南 → 文章内容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财产保全的规定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4-10 12:54:35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深圳离婚网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本类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最新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