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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特区内实行以区为单位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14 18: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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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特区内实行以区为单位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通知

    深府办〔1998〕68号(1998年6月1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大中城市实行以区为单位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通知》(粤民民〔1992〕189号)精神,我市今年1月在南山区推行集中办理婚姻登记试点工作。试点情况证明,实行集中办理婚姻登记既有利于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又能够减轻街道民政干部的负担,方便群众,社会效益良好。为了加快改革步伐,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特区内实行以区为单位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做好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从1998年8月1日起,特区内的罗湖区、福田区、盐田区(南山区已经实行)全部实行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特区外的宝安区、龙岗区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

            二、做好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各区可按一定的比例配备人员,暂时解决不了人员编制的,可先聘用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经费从婚姻登记收入中解决。登记员必须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工作认真负责,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后,各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婚姻登记申请。各街道办事处要按规定将婚姻登记档案移交区婚姻登记处,并由区婚姻登记处做好归档整理工作。

            四、要严格按照粤民财〔1993〕79号和(89)粤民民字第20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为其他部门代办各种“搭车”收费。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要严格区分开来,婚姻服务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五、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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