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离婚必读 | 离婚知识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夫妻债务 | 同居纠纷 | 婚姻调解 | 婚姻课堂 | 家庭暴力 | 亲子鉴定 | 婚姻取证 | 离婚赔偿
    重 婚 | 涉外离婚 | 港人离婚 | 军人离婚 | 继承遗嘱 | 收养赠与 | 结婚知识 | 婚姻法规 | 家庭关系 | 诉讼指南 | 婚姻文书 | 婚姻案例 | 婚姻大学 | 婚姻医院
    婚外情 | 离婚辅导 | 男人世界 | 女人世界 | 复婚再婚 | 心灵鸡汤 | 婚姻心理 | 品牌服务 | 特色服务 | 法全客服 | 法全团队 | 项目费用 | 婚姻律师 | 有问必答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离婚在线新闻文章婚姻法律法规婚姻法规 → 文章内容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民政部关于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限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4-10 13:23:40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来源:婚姻法苑网
                  (民政部1984年4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我部颁布的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三条乙款规定,外国人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需持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对“婚姻状况证明”的有效期限补充规定如下:
      
      一、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
      
      二、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
      
      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望各驻外使、领馆协助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离婚网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本类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最新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