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离婚必读 | 离婚知识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夫妻债务 | 同居纠纷 | 婚姻调解 | 婚姻课堂 | 家庭暴力 | 亲子鉴定 | 婚姻取证 | 离婚赔偿
    重 婚 | 涉外离婚 | 港人离婚 | 军人离婚 | 继承遗嘱 | 收养赠与 | 结婚知识 | 婚姻法规 | 家庭关系 | 诉讼指南 | 婚姻文书 | 婚姻案例 | 婚姻大学 | 婚姻医院
    婚外情 | 离婚辅导 | 男人世界 | 女人世界 | 复婚再婚 | 心灵鸡汤 | 婚姻心理 | 品牌服务 | 特色服务 | 法全客服 | 法全团队 | 项目费用 | 婚姻律师 | 有问必答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离婚在线新闻文章离婚案例赔偿案例 → 文章内容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婚外情所欠“情债” 是何性质?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3 15:39:29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案情:三年前一个偶然的机会,未婚女青年王芳和有妇之夫杨全相识,双双坠入爱河,很快就成了难舍难分的情人。

    两人偷偷摸摸三年多后,王芳要求杨全离婚,并与她结婚。杨全顾虑重重,没有离婚打算,王芳便心灰意冷,想一死百了,可两次寻短见都被人及时抢救。杨全之妻得知后要求杨全与王芳分手,王芳提出经济补偿,杨全夫妇同意给30万元作“分手费”,并当即支付了20万元,余款10万元由杨全出具一张欠条。之后,经王芳催收,杨全只再付了2万元,尚欠8万元拒绝给付。为此,王芳诉至法院,要求杨全给付余款。
      诉讼中,杨全提起反诉,要求王芳归还他已给付的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发生婚外情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属自然之债,不应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但被告依此自愿履行的部分,原告仍具有保持力,被告不得以不知是自然之债或原告为不当得利等理由而要求返还。据此,法院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
    评析: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外恋“情债”纠纷。
      民法学理论中的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按其执行力不同可分为强制力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前者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后者是指法律既不为其强制力给予保护,也不以其强制力给予制止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权人以不知为自然之债或债权人为不当得利等理由而请求返还。
      本案原、被告发生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但尚未构成重婚犯罪,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其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告与被告及其妻自愿同意形成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因而此债权债务关系与不当得利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本质的区别,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禁止,故应属自然之债。
    在当前婚外情成为社会公害的背景下,无论是判决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还是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都将置人民法院于纵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或者支持已婚者违反婚姻法规定和欺骗他人感情的不公正境地,而且判决还会对社会产生不正确的诱导作用。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较为适当。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本类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最新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