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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离婚女儿留学债款谁埋单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5-10 11: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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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读高中学费由父母共同清偿,读大学学费则不予认定。

        案例二

        根据法律,父亲无须承担成年女儿的大学费用,但他们订有由父亲给付学费的协议,该协议真实有效,故应根据协议履行。

        丈夫沉溺赌场置妻女于不顾,“望女成凤”

        的母亲将女儿送到澳大利亚就读高中和大学,欠下30多万元债务。夫妻俩因离婚诉讼至法院,女儿已经成年,父亲是否应为30万元的留学债务“埋单”?昨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女儿在澳大利亚读高中的费用,父母应共同“埋单”;但女儿读大学的费用,父亲不用“埋单”。

        丈夫赌博10年不交生活费

        阿林和阿琴结婚多年,后来,阿林染上赌博的恶习,甚至为了赌博长期有家不归。10多年竟未向家里交过一分钱生活费。

        2001年4月,女儿文思年满18周岁,阿琴为了女儿的前途着想,决定送文思到澳大利亚上高中和大学,并向亲朋好友借款。2002年4月,文思如愿来到澳大利亚语言学校(高中)学习,2004年1月上了本科。

        2005年9月13日,阿琴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阿林承担供女儿出国留学所欠的债务30多万元。

        阿林同意离婚,但对女儿文思到国外读书并不知情,母女俩均没有和他商量,而且女儿出国读书时已年满18周岁,其没有义务承担该笔费用。

        要承担女儿在国外读高中费用

        法院查实:2004年前,阿琴向他人借款8万元,2004年2月阿琴又借款4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均用于文思留学所需。

        法官认为,女儿文思在国外读书时虽已年满18周岁,但在2004年1月之前尚在学校接受高中教育。根据法律,父母对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有抚养义务。阿琴为支付文思的学习生活费用而借的8万元,应由夫妻共同清偿。文思于2004年1月读大学,此时属于能独立生活的人,支付其大学费用并不是阿林和阿琴的法定义务,且阿琴借款时未征得阿林同意,所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由夫妻共同清偿。

        又讯 女大学生小宝(化名)因其父母离婚后,父亲阿守并未按先前与她及母亲共同签订的《协议书》支付她1.6万元教育费,将父亲告上法庭。近日,湛江市中院终审判决,判定阿守应支付给小宝教育费1.6万元。

        1983年8月1日出生的小宝三年前从湛江到广州读大学,今年读大三,每年的学费是1.6万元。2002年11月,阿守起诉要与小宝的母亲阿燕(化名)离婚。2003年11月17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由于小宝已完成高中学业并就读大学,属独立生活的子女,一审法院不再处理其抚养问题。

        父女就大学学费签订协议

        2004年8月10日,小宝、阿守与阿燕就小宝就读大学期间所需的费用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由阿守支付小宝就读大学期间四年的学习费用,每年1.6万元,共6.4万元;阿燕支付小宝在校期间的生活费,每月400元。签订协议后,阿守为小宝支付了两年的学费。2005年7月,阿守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给小宝学费。

        终审:协议有效父亲要给学费

        一审时,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则是有条件的,只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有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费的权利。小宝现已成年,且有劳动能力,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阿守无须再负担抚养小宝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于民法上债的关系,不能通过协议约定。

        对此,小宝不服。近日,湛江市中院二审认为,虽然根据法律阿守无须承担小宝大学的费用,但阿守、阿燕与小宝签订了协议,该协议是三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确认有效。小宝在父亲阿守未按协议支付教育费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定性为教育费合同纠纷,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编辑:冯仕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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