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青网
婚前约定 双方各拿部分工资开支 剩余归自个儿———
典型案例
付女士与杭先生结婚时约定:两人每月各拿出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日常开支。付女士月工资800元,每月出资500元;杭先生月工资4000元,每月出资1000元。两人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后来两人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付女士要求将杭先生的个人存款8万元(由工资收入的节余形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杭先生拒绝。付女士提起诉讼。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付女士与杭先生的约定是双方自愿作出的,他们关于财产的约定合法、有效,杭先生的个人存款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第二种意见:付女士与杭先生的财产约定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女方婚后工资收入的大部分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工资收入的一小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杭先生的个人存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法官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付女士与杭先生的财产约定是在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虽然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因素,但不构成显失公平——杭先生虽然是以工资的一小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家庭生活中日常开支,但绝对数量是付女士出资的两倍;付女士虽然是以工资的绝大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绝对数量较少,负担的家庭开支份额较小。
所以,付女士与杭先生的财产约定合法、有效,杭先生的个人存款8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如果付女士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可以请求杭先生对此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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