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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可离婚协议 没钱也应履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30 11: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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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同意离婚 前提是履行此前达成的协议 男方称“钱紧”欲耍赖———

      在分居2年后,郭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郭某认为,他与乔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无法再继续维持,故要求离婚。

      庭审中乔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郭某必须按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执行,并按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给付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乔于1997年结婚。2003年,双方共同出资5.6万元,从银行贷款21万元,购买了楼房一套;2005年12月,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郭某名下的住户归乔某所有,过户费由郭某承担,郭某需尽快将以上房屋剩余贷款20万元一次付清。

      协议书签订后,双方未及时办理离婚手续。2005年7月起双方开始分居。

      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某认可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签订的协议书,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无力履行协议书中金钱给付义务。

      日前,法院判决准予郭、乔离婚。郭某名下的房屋归乔某所有,为购买该房尚欠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由郭某向乔某偿还;该房产过户时,郭某负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郭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乔某尚欠剩余购房贷款20万元。

      法官析案

      李书林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允许夫妻双方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

      本案中,郭某认可离婚协议,但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在此,应该指出的是,认可协议与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是两回事,这就好比你承认借了别人的钱,承认借条是你写的,但不会因为你现在没钱还,借条就成了“白条”,借款就不用还了。

      因此,法院还是判决郭某按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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