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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期间私卖共同房产所得款项应返还给对方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24 15: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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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痕,二人协议离婚时没有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妻子将丈夫告上了法庭。在法院审理期间,丈夫为转移财产擅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出售。日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剥夺丈夫对于房产的财产分割权,所得房款全部返还给妻子所有。

        吕芳与黄小强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黄小强按成本价购买了一套单位的房改住房,2000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了黄小强名下。几年后,夫妻双方感情出现危机,2007年6月,吕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小强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受理后,黄小强擅自将房产通过中介出售,获得房款16万元。在庭审中,黄小强称为筹措2003年吕芳出国留学的学费,其从亲戚家借了16万元,售房款已经全部偿还了债务。

        案件审理中,黄小强出示了一份亲戚的证言,证明与黄小强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没有出庭作证,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法院向黄小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笔录中,已经明确告知其在离婚诉讼期间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小强在诉讼期间擅自变卖其名下房产,且对售房款16万元不能证明合理去向,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黄小强丧失对于售房款的分割权,应将全部款项返还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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