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缪某,向只有初中学历的妻子郭某提出离婚,理由竟是双方“文化差异大”。5月23日,定南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不准缪某与郭某离婚。
缪某与郭某于2003年农历二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近一年浪漫恋爱,于2004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已生有一男孩。婚后,缪某的事业越来越好,他开始对自己的婚姻不满,缪某认为自己是大学本科学历,又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而郭某仅只有初中文化,只能做些家中琐事,双方没有共同的志向。郭某告诉缪某,自己文化低些,但日常生活中体贴缪某,还到外面打零工贴补家用,抚养小孩,这是爱缪某的具体体现,表示不愿与缪某离婚。
定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判定准与或不准与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本案中,缪、郭两人系自由恋爱结婚,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文化差异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而且家庭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多沟通,多一份珍惜,就会多一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