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甲男(1931年生)与某乙女(1933年生)系表兄妹关系。1954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2007年10月,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 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之间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甲、乙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位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之
列,其婚姻关系应当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关系无效的前提是确认甲乙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有两种,即经过
登记的婚姻关系和没有经过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本案甲乙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如果确认婚姻关系无
效,确认无效的只能是事实婚姻。而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公布
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
姻处理。因此,要认定属于事实婚姻,首先要确认的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而甲乙属于禁
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因此,甲乙双方的关
系不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而应当属于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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