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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种涉外离婚国内法院可受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21 14: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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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先生问:七年前,我和妻子在乌市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她去国外并在那长期居住,而我却一直在新疆做导游,我们没有孩子。现在我想和她离婚,可她因工作原因又不能回国。请问像我们这样一个在国内,一个在国外的,是否可以在国内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深圳潘建辉婚姻律师:你妻子在国外定居,而你在国内居住,你们可以在你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四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⑴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⑵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⑶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⑷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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