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丈夫結婚七年,近日他和我性交時,告訴我他會幻想與某一肉彈女星性交,在射精時更高叫女星的名字,令我氣憤不平,這能否構成通姦?
律師行答
這屬「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之外的婚姻外遇,相對於「肉體外遇」。在現實生活中,常見有所謂「紅粉知己」之類的男女交往情形,它們互訴生活上不愉快的遭遇,相互精神 慰藉,並沒有任何越軌的性行為。根據調查報告,婚後女性較怕男性肉體上的外遇,男性較 怕女性精神上的越軌。
「性幻想」,乃針對性所產生的一種思想或念頭。許多人由於壓力的無處宣洩,潛意識中的心靈深處,被壓抑的性需求,一旦受到外來的刺激,譬如電視、電影、錄影帶、光碟片 中的激情演出、小說雜誌文字露體的描述,甚至寫真照片圖畫攝影等,在心靈深處欲掙脫傳 統性禁忌的一種主觀意識的宣洩。
離婚法上的所謂「通姦行為」,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異性發生生殖器接觸的性交行為。因此,精神外遇、性幻想、電話性交、網路性愛等等,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性愛的行為,只要沒有發生越軌的婚姻外生殖器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構成「通姦」行為。
如果妳忍無可忍,要跟丈夫離婚,只可以靠「行為不合理地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