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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债务:什么是日常生活需要?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4-10 16: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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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日常生活需要行为。

         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名义对外行使的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根据日常

    家事代理权,认定为夫妻行为,该行为形成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

    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

    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

    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日常家事代理

    权是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法律保障,又与交易秩序的稳定和第三人利益密切相关,因为众所

    周知,在家庭生活中,需处理的日常事务琐碎繁杂,如超市购物、菜市买菜、子女教育、保健娱乐、

    接受馈赠、雇工等等,如果夫妻从事这些行为都须双方共同出场或者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则不胜其

    烦,既不符合社会生活的习惯,又不切合实际,更无此必要。而通过赋予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的相

    互代理权,该代理权的行使不必以他方的名义为之,也不必以明示为必要,这就使得繁多琐碎的日常

    家事的处理十分简便,家庭生活的需求很容易得到满足,尤其是使夫妻为处置生活事务的成本大大节

    约,最终必将降低社会生活成本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的民事立法对此都作出具体的规

    定,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关规定。[12]

        2、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日常生活需要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是婚姻生活的基本表现

    形式。而非日常生活不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态,具有偶然性和独立性。

    所谓偶然性,是指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其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所谓独立性,是指非日常生活需要往

    往表现为夫或妻一方的需要,比如,夫或妻一方处置其婚前房产,需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该买卖行

    为便具有独立性,是一方行为而不是夫妻行为。由于非日常生活不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不

    是婚姻生活的常态,具有偶然性和独立性,因此,夫妻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不当然就认

    定为夫妻行为,应当按照表见代理,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深圳离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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