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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前多出30万债 夫妻共同偿还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15 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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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哥哥、妻子弟弟相继拿出只有夫妻一方签名的借条,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     

        就在夫妻二人为离婚的相关事宜不能达成一致而闹心时,他们接连收到法院的传票,两人突然多出共计30万元的债务。近日,尽管两起债务纠纷中,夫妻中均有一方不予承认,但因为两张借条上各有夫妻一方的签名及相关证据,法院判处30万元需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家住车家村的王红(化名)和丈夫陈亮(化名)感情不和,两年前就决定离婚了,只是在财产分割和五岁女儿的抚养方面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去年2月,夫妻俩同时接到陈亮哥哥的起诉状,诉称二人在购买房子时向其借款14万元,借款时陈亮打了借条。“我们没有向他哥借钱。”法庭上,王红不承认有借钱一事,但陈亮却说他确实向哥哥借了钱。法院经审理查明,陈亮夫妻确实在借钱后出资30多万元在车家村附近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住房,且一次性付款,陈亮的哥哥出示了银行汇款凭证,证明这14万元汇入陈亮的个人账户。去年10月,法院判决二人共同还款14万元。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今年2月份,陈亮和妻子又接到法院的传票,王红的弟弟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还款16万元。这一次在法庭上,陈亮提出了异议,他说借款的事根本不存在,借条是妻子打的,跟自己没关系。与前一次情况相似,近日,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二人共同还款16万元。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了解到,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对外发生债务关系,虽然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一般会判决夫妻共同偿还。王律师建议市民,如果夫妻一方借款,最好让双方共同签字,并注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属于一方借款,应当在借条上注明为个人债务,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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