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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姐与弟妹相互之间的义务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15 1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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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兄弟姐妹间扶养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关系作了补充规定。
        理解这条规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的范围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第一,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如果弟、妹已经成年,虽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亦无法定扶养义务。
        第二,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这里包含了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均已经死亡。二是父母均尚在或一方尚在但没有抚养能力。
        第三,兄、姐有负担能力。
       
    三、弟、妹扶养兄、姐需具备的条件
       
    第一、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虽缺少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兄、姐可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弟、妹亦无扶养兄、姐的义务。所谓缺乏生活来源,是指没有维持生活的财产,包括没有第一顺位的扶养义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第一顺位的扶养义务人丧失扶养能力。
        第二, 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如果不是由兄、姐抚养成人的弟、妹,在兄、姐生活遇到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时,给予一定经济帮助和生活上的照料,这属于社会道德规范调整的道德关系而非法律关系。
        第三,弟、妹有负担能力。
     
    四、兄、姐扶养弟、妹,或弟、妹扶养兄、姐不是必然发生的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就是应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不能尽其抚养或赡养义务时,由有能力的兄弟姐妹来承担扶养义务,但兄弟姐妹间一旦形成扶养义务,那么该义务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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