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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与孙相互之间的义务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15 1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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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隔代抚养和赡养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时,祖孙之间可以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   
              
    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产生抚养义务取决于以下三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为未成年人。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应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孙子女、外孙子女虽未成年但能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的,无需受抚养。
    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必须有抚养的负担能力。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应由祖父母承担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义务,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应由外祖父承担此项义务。祖父母与外祖父母都有负担能力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于已满10周岁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征求他本人的意见。
    3、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无人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产生抚养义务。

    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取决于以下三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三、关于抚养或赡养的方式,我国婚姻法对此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只规定对不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权利人有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赡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共同生活抚养或赡养,即被抚养或赡养人与抚养或赡养义务人共同居住在一起,进行直接的抚养或赡养;二是通过给付抚养或赡养费、探视、扶助等方式完成扶养义务。

    四、抚养或赡养义务人在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时,往往需要和被抚养或赡养人就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程序、抚养或赡养的具体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的抚养或赡养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那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来确定权利和义务。抚养或赡养协议达成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的经济和生活状况往往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如果仍然要求当事人按照原有的抚养或赡养协议或者判决来执行,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当事人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变更抚养或赡养权。所谓变更抚养或赡养权是指抚养或赡养义务人、抚养或赡养权利人以及抚养或赡养程序和方法的变更。在抚养或赡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时,抚养或赡养权利人和抚养或赡养义务人都有权要求变更原抚养或赡养协议或者有关抚养或赡养的判决。当事人首先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重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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