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监护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待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理解监护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监护的目的。监护制度的目的有二:其一,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监护人代替或者协助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补充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其二,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通过对被监护人的管教和约束,防止和避免其实施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2. 监护的性质。监护纯粹是一种职责,一种义务。不可否认,监护人的确享有一定的权利(如代理权),但这只是为了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方便,法律才赋予监护人的这些权利,只不过徒具权利的名称,最多只能称之为权限。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规定,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权利,而只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找监护人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监护中包含一定的权利本身并不能改变其义务的性质。在现代法律中,监护只是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一种社会公益性的职责,是以尽义务为中心内容的社会公职。
3. 我国民事立法采用了广义上的监护含义,未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对监护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了两种监护制度:一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二是精神病人的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