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监护即对未成年人财产上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指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的保全和管理。(民法通则)第18条原则性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对监护人在财产监护上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并无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对此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开具清单。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首先应进行财产清点,登记造册,制作财产目录。
2. 财产管理义务。管理财产的范围及于被监护人享有所有权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至于该财产的管理费用,应由被监护人的财产负担。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特有财产,有使用收益权,因而管理费用也应由父母负担。
3. 财产使用、处分的限制。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不包括收益权,而且只得在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时,才可使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 禁止财产受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已有充分了解,如果允许受让被监护人的财产,而取得不正当利益,则不但被监护人的利益受损,而且有违监护制度的本旨。
5. 财产状况报告义务。监护人应将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向监护监督机关报告。利害关系人或次顺序监护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听取监护人的财产报告。这里所谓“财产状况”,是指监护开始时由监护人做成的财产清册上财产状况及其后的财产变动情况,以及结束监护时财产清算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