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生子女
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我国法律给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妇女同样的地位。
非婚生子女既然和婚生子女的地位一样,为什么还有这两个概念?实非无益。两者也只是在学术上方便区分。即名分不一样。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还有个准正的问题。即非婚生子女变成了婚生子女。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生父生母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义务。直到子女18周岁为止。
二、继父母子女
概念:略
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属于姻亲关系。但,法律规定,在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则转化为有条件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婚姻法的第2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的规定。
怎样才算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在实践上,有以下即可认为已形成抚养关系。
1、 如果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2、 在一起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或生活上的照料。
在一起生活、教育、抚养多长时间才算形成了抚养教育义务?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那种临时性的,时断时续的,时间过短的不足以对子女的成长起到关键作用
的。不能认定已形成上述关系。
在生活中,还有这种现象,即使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但,继子女在
继父母年迈时,却在道义上尽了赡养义务。那么,这时,继子女是否能够以父母子女的关系来继承其遗产?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可以支持这样的观点:不能强制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承担赡养义务。但,若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应在分割遗产时,考虑给于适当的补偿分割。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律地位:
1、 双方地位平等,不得歧视。
2、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关系因收养的成立而解除。但,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关系不因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形成而消除。
3、 与继父母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又因存在抚养教育而适用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近亲属间是否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
法律对此持否定态度。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不支持与继父母的近亲属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近亲属定义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的解除,因以下原因而发生:
1、 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2、 末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解除。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13条: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不愿尽抚养义务的,可由其生父母领回。
但是,对受继父母教育抚养已经成年人的,不能因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仍然要对年老的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3、协议解除。对已经成年的继子女,双方可以协议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