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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的义务
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内容上作出两处修改。
1、 将原法中的管教和保护改为保护和教育.
2、 将原法条中的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这一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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