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妻之子宫无法使受精卵着床时,就需要借助他人子宫妊娠生育,此分娩者即代理母亲。而此种方法又因卵子来源不同而有所别:一是借腹代生方法,即将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受精卵移入代理母亲的子宫内代为孕育、分娩,俗称“出租子宫”;二是借卵代生方法,即将丈夫的精子以人工方法注入代理母亲的体内,由代理母亲提供卵子受孕分娩子女。通过代理母亲生育子女在国外已有许多实例,它引起的法律问题也是复杂多端。例如,谁是孩子的法律父母,尤其是妻子与代理母亲谁是孩子法律上的母亲?代孕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被强制执行?如果代理母亲有丈夫,其夫与所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如何?代理母亲如急需实行人工流产手术,谁有决定权?在胎儿出生前,如果妻子(意图成为母亲之人)或其丈夫或其他捐精者、捐卵者死亡,是否可以做为其胎儿而有继承权?
由于代理母亲有诸多弊端,因此,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禁止任何形式的代理孕母,以根本杜绝其可能产生的弊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