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离婚必读 | 离婚知识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夫妻债务 | 同居纠纷 | 婚姻调解 | 婚姻课堂 | 家庭暴力 | 亲子鉴定 | 婚姻取证 | 离婚赔偿
    重 婚 | 涉外离婚 | 港人离婚 | 军人离婚 | 继承遗嘱 | 收养赠与 | 结婚知识 | 婚姻法规 | 家庭关系 | 诉讼指南 | 婚姻文书 | 婚姻案例 | 婚姻大学 | 婚姻医院
    婚外情 | 离婚辅导 | 男人世界 | 女人世界 | 复婚再婚 | 心灵鸡汤 | 婚姻心理 | 品牌服务 | 特色服务 | 法全客服 | 法全团队 | 项目费用 | 婚姻律师 | 有问必答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离婚在线新闻文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 → 文章内容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夫妻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15 14:48:34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法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夫妻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

    一、计划生育作为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它要求夫妻双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家庭生育计划。其内容包括生育还是不生育、生育的时间、避孕、节育措施。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因此,计划生育并不只是妇女一方的义务,而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不能片面地把计划生育的义务推给妇女一方。因此,夫妻双方要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自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二、计划生育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生育子女,如违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该项义务。
    第三、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二胎应符合法定的条件。
    三、在处理计划生育问题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夫妻在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既有按计划生育的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2、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只要夫妻双方有生育能力,就应当共同承担,不能互相推诿或逃避责任。
    3、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规定生育子女的,构成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性:人口生产是除物质生产以外的第二种生产。人口生产受到物质条件的制约,对社会的发展起着促进或者延缓的作用。历史上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社会制度不同,人口生产的状况与特点也各不相同。在旧中国,物质生产匮乏、医疗条件落后,人口生产具有高出生率、高死亡率的特点。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医疗条件也有长足的进步。死亡率大大降低,而出生率大大提高,我国人口迅速增长。实行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生产的客观要求。人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人口的生产与物质的生产有密切的关系。为了正确处理生产和需要、积累和消费,人口必须有计划、合理地增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的人口迅速增长,给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造成了很大的困难。通过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增长,是我国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因此,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实行计划生育是民族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关系到夫妻、子女、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民族的兴旺,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也是我国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落实到每一对育龄夫妇。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本类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最新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