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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婚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纠纷的解决办法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4-23 16: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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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中只规定了一种情况下财产约定才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以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为条件。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经济独立的权利,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但是当财产约定对抗第三人条件成就时,债权人要求负债一方履行还债义务,往往婚姻关系仍存在。故此,婚姻法应当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准许婚姻当事人及债权人对约定的财产产生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

      关于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已就债务履行中财产争议问题向法院起诉对争议财产要求析产分割的,债权人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向婚姻当事人一方主张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对约定归自己所有财产的来源进行情况说明。如发生纠纷,婚姻当事人双方因婚姻关系尚存,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就所发生争议的财产进行析产分割,以利于债务的履行。在婚姻当事人怠于行使诉权权利时,债权人可代替负债一方的婚姻当事人以原告的身份,以另一方婚姻当事人为被告对所争议的财产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再将负债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追加为原告进行审理。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婚姻当事人以不分割财产的方法逃避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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