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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9 15: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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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一般应作如下处理: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一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承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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