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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理解和处理“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26 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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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目前的社会实践来看,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纠纷很多,情况比较复杂。所谓“第三者”插足,是专指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介入。它是指夫妻双方以外的人与有配偶的一方因有两性关系或其他不正当关系而妨害婚姻关系的行为。
    构成“第三者”插足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方面:

           1.在“第三者”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婚姻关系以外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要求与之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婚姻关系以外的人,在主观心理状态上故意妨害他人的婚姻关系,应是认定“第三者”的主观条件。

          2.在客观方面,婚姻关系以外的人必须有插足的行为,这就是说,“第三者”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必须有两性关系或其他不正当关系的事实。“第三者”插足的实质,是妨害了他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他们之间不论是发生了两性关系还是其他不正当关系,只要是起到了妨害他人的合法婚姻关系,就应当视为“第三者”插足。有插足行为,是认定“第三者”的客观条件。

           3.“第三者”插足所侵害的客体是合法婚姻关系。侵害合法婚姻关系,是“第三者”插足的本质所在,是构成“第三者”插足的法律条件。

          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的纠纷相当复杂,因此要持慎重态度,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多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原来夫妻感情尚好,现在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有过错一方故意制造离婚纠纷,恶化夫妻关系的,一般不应当准予离婚。

           2.无过错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支持,准予离婚。如果双方感情较好,有过错一方是偶然犯错误,经教育能悔改,割断与第三者的关系,一般应调解好,即使调不成,亦可判决不准予离婚。对过错一方要批评,要是非分明。

            3.一方提出离婚,对方提出有“第三者”,但又认定不了,如双方婚前基础好,婚后感情也不错,说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当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予离婚。

            4.一方喜新厌旧,另有新欢,抛弃配偶,坚决要求离婚,要做艰苦工作,先割断与第三者的关系,批评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使其承认错误,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教育无过错一方,采取正确态度,帮助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使双方“破镜重圆”。如果通过调解,特别是对无过错一方做工作后,还是不能和好,双方感情已破裂,可调解或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可以向过错一方要求精神赔偿费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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