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电台一女主持与一位杰出青年亿万富豪因‘婚外孽债’对簿公堂”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在一些网站论坛中,不少人字里行间流露出强烈的对“二奶”的蔑视和痛恨之情。甚至有人认为“二奶”无权利可言,所受到的伤害,应由其本人承担。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人们对婚姻之外那个扯不清、理还乱的女人难免会生出憎恶,这在情理之中。“二奶”插足别人家庭的行为,被社会道德所不齿,人们对“二奶”进行道德审判也无可非议。但问题是,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告状不是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之类在法律上尚为师出无名的东西,而是为了确认私生子的身份,要求代两岁的儿子“找爸爸”。孩子是无辜的,道德掩盖不了父母双方的责任,世人的唾液取代不了当事人的法律需求。
在“人人生来平等”的现代文明社会中,无论是从公共道德,还是从法律上来说,“私生子”和“私生女”都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或限制。孩子没有选择父母的权利,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被剥夺应享有的权利。此案中的“二奶”打官司是依法维护非婚生子女受父母抚养、教育、保护、管教的权利,是保障其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事实上这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客观要求。从另一个角度看,对“私生子女”提供保护,增大了“包养者”的经济成本,让其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既是惩罚当事人,也是警示后来者。
说到底,“包”与“被包”也是一种契约关系,虽然这种契约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包二奶”是男女双方自愿的两性行为,其错误在于双方都没守规矩,按照过错原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也应由双方共同负责。男人们享受了“性”福生活,而不管“二奶”和孩子死活,甩掉不道德和不合法行为带来的包袱,让“二奶”单独承担名誉和经济的双重损失,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不少当“二奶”者开始并非完全出于自愿,或误入圈套,或栽进陷阱,或被逼无奈,一不小心而成了“二奶”。相比较而言,能包得起“二奶”娶得起“姨太太”的,历来都是有钱有势的人,至于“二奶”往往在被“改邪归正”的男人抛弃后,还不容于家庭与社会,面临着更加难堪的处境,甚至欲哭无泪。可以说,“二奶”是现行家庭制度的破坏者,同时也是一个弱者和受害者,如果光打压“二奶”,恐怕只能事与愿违。
尽管“二奶”充当的是不光彩的角色,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但这些并不意味着其失去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益。当有一方意图逃避某种责任的时候,“二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让法律的价值得到张扬,应该说是积极而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