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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荣华诉彭巧珍离婚案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3-19 1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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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成立了公司,由此取得了公司的股权,该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按《婚姻法》,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但是,按《公司法》,股权分割需经其他股东同意,本案探讨了当《婚姻法》与《公司法》在股权分割问题上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 情】

    原告(被上诉人、重审原告):周荣华

    被告(上诉人、重审被告):彭巧珍

    原、被告于1978年自由恋爱,1981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82年6月生育一子周××。1995年起,因原告与其他女性关系密切,双方遂发生争执,并从1995年起分居至今。1995年3月至1999年8月间,原告曾先后四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未果。1998年2月起,原告开始停止支付儿子的抚育费。1998年4月,被告以原告犯有重婚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为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1998年9月,原、被告原居住房屋拆迁,被告与其儿子被安置在本市万航渡路239弄×号底层。原告由拆迁单位在郊区为其安置18平方米住房一套。1999年8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周荣华诉称:婚后被告经常与其争吵并殴打原告,1995年起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1998年4月,被告以重婚罪控告原告,虽被法院驳回,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愿意承担儿子因病所欠的医药费7255.72元。

    被告彭巧珍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原告支付36个月的抚养费,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中被告应分得人民币4.275万元。

    【审 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和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原告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双方争执不断,以致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被告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双方的住房按原住房拆迁时的安置协议处理;双方所生之子周××即将年满18周岁,法院依法不再确定其抚养关系,但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周××1998年2月至2000年6月的抚育费;原告自愿承担其子拖欠的医疗费,可予准许。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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