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除因被告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等情形下的离婚诉讼时可以不经调解程序以外,其他离婚案件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以下。
一、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二、通过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三、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 婚姻律师解在解决婚姻纠纷中的作用
夫妻协议离婚不成的原因主要有:
一、一方确实深爱另一方,不愿离婚,或出于对孩子成长考虑,不愿让离婚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
二、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不肯让步,提出使另一方无法接受的过高条件,使谈判陷入僵局;
三、双方都想要子女的抚养权,或双方都不想要子女的抚养,或者对子女抚养费用达不成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介入,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毕竟,通过法院分手都不是自己的初衷。聘请律师的行为本身就反映出委托方有非离不可的决心,同时也使对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客观实际,对自己的要求进行客观的反思。而且,律师可以在其中积极斡旋,争取双方能平心静气理智的解决问题。
如果双方还有感情,仍想共同生活,律师介入和调解也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纷争。聘请律师出面调解,本身就显示出委托方希望继续共同生活的诚意,对方当事人也会认真的面对、思考自己的要求,从而能做出更为慎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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