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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和遗弃损害赔偿的认定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3-25 16: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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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给予居住条件上歧视性待遇、限制人身自由等。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妹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兄姐,不尽抚养义务等。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对于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给予其适当的处分。对于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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