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 首 页 | 新闻中心 | 离婚必读 | 离婚知识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夫妻债务 | 同居纠纷 | 婚姻调解 | 婚姻课堂 | 家庭暴力 | 亲子鉴定 | 婚姻取证 | 离婚赔偿
    重 婚 | 涉外离婚 | 港人离婚 | 军人离婚 | 继承遗嘱 | 收养赠与 | 结婚知识 | 婚姻法规 | 家庭关系 | 诉讼指南 | 婚姻文书 | 婚姻案例 | 婚姻大学 | 婚姻医院
    婚外情 | 离婚辅导 | 男人世界 | 女人世界 | 复婚再婚 | 心灵鸡汤 | 婚姻心理 | 品牌服务 | 特色服务 | 法全客服 | 法全团队 | 项目费用 | 婚姻律师 | 有问必答
    您当前的位置:深圳离婚在线新闻文章离婚赔偿 → 文章内容 用户注册 用户登录
    “过错赔偿协议”离婚后依然有效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3-25 15:59:25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丈夫婚内与他人同居,被妻子发现后,在与妻子商量离婚时达成“过错赔偿协议”,但离婚后并未完全按约履行,妻子将其告上法院。9月15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认可了该协议的效力,判决被告高某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倪某剩余的91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82元。
        高某和倪某原系夫妻,高某与他人同居,被倪某发现后,两人商量离婚。2002年9月,双方经苏州海联律师事务所见证达成一份“过错赔偿协议”。双方约定,高某赔偿倪某20万元,补偿倪某及儿子小高10万元。双方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再次写明高某赔偿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高某给付部分钱款后未再支付,倪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与倪某在离婚前及离婚时就精神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高某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侵犯了倪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


    作者:吴亮亮 袁辉  发布时间:2006-09-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本类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最新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