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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暴离婚案的瓶颈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3-23 14: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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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作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地方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等关于家庭暴力的惩治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但仍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可操作具体办法,使家庭暴力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和认定。虽然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及反对家庭暴力条款,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她们仍觉得束手无策,法律和行使机关不能明确有力地为其提供保护和救助。这显然会在无形中助长施暴者的气焰,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不断升级和重演。我经办的一件家暴离婚案更让我感到了反家暴的任重道远。
     

      那是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家暴离婚案,原告王某有赌博恶习,妻子屡次劝告,而原告不但毫无悔过之意,反而变本加厉,发展到偷家里的钱、戒指、债券、工资卡等用来赌博。并长期对妻子黄某实施家庭暴力,之后王某发展到持刀威胁并声称要砍死妻子黄某。将黄某从家中赶出后,王某又将第三者领回家中共同生活。被告黄某曾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均未成功。此次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我们分别出具了三组证据,分别是证明王某赌博的证据,证明王贵东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和证明王贵东与第三人同居的证据。其中就王某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看,我们共出示了六份证据,分别是原被告的婚生子王某某的当庭证言,两位证人的当庭证言,以及周围邻居出具的书面证言,同时我们还向法庭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记录和黄某在医院的就诊材料。
     

         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本案占了三个,并且当事人对于其中的家庭暴力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提出了损害赔偿要求。本案中当事人所持有的家暴证据比较充足,但却不被法院认定为家暴离婚案,而以一般离婚案处理,并直接导致家暴受害人黄某得不到公平的判决。
     

        本案所反映出的问题及引发的思考:
     

        家庭暴力相关制度上的缺陷、对策以及反思
      

         目前我国针对受暴者的司法救济所系统尚不完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本案一审以败诉而告终,在写本案的结案报告时得知黄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再次以败诉而划上了句号。就本案的审判结果,避开其他因素不谈,我们仅就案件本身的价值进行分析。无疑,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婚姻拉锯战中,黄某无论是从情感上、精力上,还是在经济上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然而,最终所有对其有利的证据均未被法院采信和支持。这不由得让我们要认真来重新审视“家庭暴力”本身。家庭暴力在实践中很难被认定,加之其行为的隐蔽性、社会的危害性、对象的特定性以及社会的宽容性,也造成了所谓的司法的被动性。因为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丈夫打妻子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外人不好介入,所以往往受暴者向外界寻求帮助时,会出现各部门互相推诿的情况。当然,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很复杂,在此,我们仅就其在法律上遇到的问题来谈。具体而言,家庭暴力在法律上的“硬伤”本身就是原因之一。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地方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等关于家庭暴力的惩治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但仍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可操作具体办法,使家庭暴力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和认定。虽然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反对家庭暴力条款,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她们仍觉得束手无策,法律和行使机关不能明确有力地为其提供保护和救助。这显然会在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不断升级和重演。具体而言,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救助难”问题。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同时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现实中,当受害人向居委会、村委会反映情况时,能够得到的帮助微乎其微。而到派出所反映时,民警也往往认为是这是家务事,关乎个人隐私,因而拒绝干预,或轻描淡写地对受害人予以劝慰。通常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求援是妇女遭受长期反复的暴力伤害后的最后一种选择,而公安机关人员存在的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对待家庭暴力的求助态度消极,最终给施暴者造成“报警没用”的印象,从而使其更加有恃无恐,致使暴力不断升级。
      

           2、家庭暴力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的“举证难”问题。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很少能够了解,这为此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的极大的困难。而受害人在遭受暴力时也往往缺乏收集、保留证据的法律意识,或根本不知道在适当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做法医鉴定,从而错过了最佳的证据保留时机。当前相关法律虽然赋予了受暴者司法请求权,但从法院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证据不足显然是受暴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障碍。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没有充分、及时的收集有效证据或碍于情面丧失了保留、取得相关证据的机会;另一方面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并未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据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应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在证据相对薄弱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会起到对法律拾遗补漏的作用。当然,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是否具有性别意识,能否运用性别视角去审视此类案件,也会对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造成较大影响。
     

         3、家庭暴力案件的“惩罚难”问题。现行法律对于施暴者虽然明确规定了惩罚条款,但实施起来却很困难,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二方面的因素。其一,此类案件存在的求助、举证难等因素,直接导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家庭暴力本身就很难认定;其二,即使家庭暴力被法院认定,法官对于家庭暴力施暴者惩罚性判决的数额往往较低,致使此类判决起不到真正的惩罚作用,反而使得施暴者更加嚣张。
     

       反思当前司法实践中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所遇到的阻碍,不难看出,其集中表现在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以及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不明显等方面。在此,我们认为,我国很有必要借鉴国外业已成熟的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创造并推动《防止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和出台。通过专门立法保障,使妇女尽量避免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凸显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同时也体现出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更好地保障妇女的人身权益。
     

         与此同时,制止家庭暴力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单独依靠法律来解决。防治家庭暴力,重点还在于“防”。家庭暴力不单单是法律问题,其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加大措施,标本兼治,形成有效的机制和网络。因此,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需要社会多部门,尤其是执法部门和社会群众团体的通力协助。建立健全社会支持系统,形成有效的社会救济渠道,建立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为基础,公检法三机关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尤其以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机关的处理为重。基层公安派出机关对于家庭暴力的制止起到第一道法律防线的作用,其处理此类问题的态度和成效直接关系到暴力程度的升级与否以及婚姻家庭关系能够继续维系。
     

          建设防治家庭暴力网络,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化工作机制。具体而言,一是各有关部门与公安部门紧密协同,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和伤情鉴定中心,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保护网络;二是法院与妇联等社团组织紧密协同,建立由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的相关制度,形成司法维权网络;三是有关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与司法局和基层法律司法所紧密协同,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形成法律援助网络;四是妇联与民政部门协同,建立受暴妇女避难所或庇护中心,形成救助网络。另外,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法制宣传、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全社会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防止家庭暴力的认识,同时各部门通力协助通过法律宣传等活动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使受暴妇女能够得到救助,施暴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在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减少以暴制暴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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