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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国家的家庭暴力(上)
    作者:  深圳离婚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3-23 14: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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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I)  美国 
    A)  Elizabeth Schneider:《被虐妇女和女权主义立法》,耶鲁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60年代末期,女权主义积极分子和律师发起的运动开始使得公众关注虐待妇女问题。当时,法律并不承认亲密伙伴的暴力(今天叫做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的伤害。法律词汇中干脆就没有家庭暴力这个词。 

    美国女权运动的复兴对重塑人们的社会态度和定义公众事件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律一直是这个变化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权主义律师在从新塑造人们的观念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女权主义积极分子以及律师挑战那些与性别、家庭和工作场所有关的各种预设。通过女权主义立法,女权主义者为文化所掩盖的如亲密伙伴间的暴力及性骚扰这样的妇女所遭受到的伤害命名,并使它们为人们所见。 

    为受虐妇女争取权利运动的发展对整体上争取妇女权利的斗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一运动产生了殴打这个理论概念,并使殴打问题从社会上看不见的“私人问题”转化为一个重要的公共关心的问题。……这一运动使得联邦和州的立法舞台上出现了大量的有创新能力的女权运动积极分子以及倡导妇女权利的各种努力活动。各种组织建立了妇女避难所或者安全家庭网络,设置热线电话,对警察当局不能有效干预家庭暴力,为受虐妇女提供帮助提出批评,起草民事保护令、刑事以及侵权法救济等各种保护妇女的法律草案,并设计开发一些与施暴男子一起参与的项目。……妇女权利倡导者及学者们不断向人们阐述那些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新法律方法。在美国,关注受虐妇女运动还与全世界有关性暴力问题的女权主义人权战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工作。 

    女权主义有关性暴力的法律观点是从认为异性亲密伙伴之间的暴力是更大的强制性控制和服从系统的一部分这样的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大系统建立在结构性的性别不平等基础之上并有其政治根源。把有生命的个人经验与结构性权利关系互相联系进行考察的思想根源是“个人的就是政治的”这种观念。具体联系到亲密伙伴之间的暴力这一问题的背景,推动女权主义的法律观点力量是重新定义个人和政治之间的关系,从而最后把暴力与性别联系起来。 

    II)  东欧国家的例子 

    A)     Julie Mertus:“中东欧国家妇女的人权”,6 Amer. U.J. Gender and L. 369 (1998). 

    保加利亚 

    根据伤害程度的严重性, 保加利亚《刑法典》将人身伤害分为三个级别:重伤、中度伤害和轻伤。重伤的认定,要求受害人必须遭受“永久性的身体伤害”,中度伤害则至少需要证明被害人有“短期的,持续性地危害健康”。由医生检查决定法律上的受伤害程度。 

    国家不介入轻伤案件的起诉。在中度伤害案件中,如果被害人与施暴者之间没有亲密伙伴关系,国家对施暴者提起公诉.这意味着除非受害妇女能够证明她遭受了严重的和永久性的身体伤害,否则在家庭暴力诉讼中,受害妇女不会得到国家帮助。“那些保加利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如果要只身起诉施暴者的话,事情的艰难将会令其畏缩。”正是因为这种理由,很少有自诉案件提交到法院。 

    ……《刑法典》对某些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伤害案件不予追究。尽管国家对陌生人犯同样罪行要予以追究。……即使受害妇女遭受了永久性身体伤害, 国家也不一定都要追究。法院对惩罚家庭暴力犯罪人并不当真。此外,政府当局也不对受害妇女提供任何社会服务,也不设法采取什么措施以杜绝家庭暴力犯罪发生。 

    波兰: 

    大多数国家不同, 波兰的《刑法典》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犯罪行为。第184条规定,任何人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和精神虐待……可判处高达五年的有期徒刑。 

    然而,法律规定与法律实施经常是两回事。警察对家庭暴力很少采取行动。 许多案件无法立案或者只对犯罪分子判处缓刑。为了使184条规定的罪行成立,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害人受到了严重伤害。擦伤通常不看成严重伤害。为了满足证据要求,必须有医生证明被害人受伤害部位在七天或更多时间内无法发挥功能。 

    B) Susan Smolens:对妇女的暴力: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和捷克共和国四个中欧新兴民主国家的意识与法律15 Tul. Eur. & Civ. L.F. 1 (2000-2001). 

    波兰 

    在纸面上,波兰对付家庭暴力的方法是可以仿效的。在美国发展计划署的合作下,波兰建立了全国性的消除暴力计划-均等机会。分布在各地的区域性中心负责提供预防性教育、家庭咨询和培训咨询人员。在波兰还为被虐待妇女建立了贷款制度。如果要建立针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教育措施,波兰必须建立为受害者和受害家庭提供支持的全方位的系统。然而,从建立制度到制度得到实施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据波兰妇女中心提交的报告,目前还没有采取什么措施实施上述计划。 

    《波兰刑罚典》第207条第二部分规定如果犯罪分子手段极其残忍可判处1-10年有期徒刑。第三部分规定由于虐待行为而造成受害人自杀的,可判处最低2年-12年的有期徒刑。 

    匈牙利 

    1997年, 匈牙利立法机关制定了婚内强奸法。但匈牙利刑罚典并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规定。 

    III)近些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家庭暴力立法 

    一直到1970年代, 普通法国家仍然受公私领域有别的这种观念主导。大部分妇女经常被法律或习惯排除于市场和政府工作领域之外。另一方面,私法领域又明显地缺乏法律规范。例如,法律基本上拒绝干涉任何家庭关系中正在进行或可能发生的冲突。 

    在英国普通法中, 有一条“大拇指规则”(rule of thumb), 意即只要用一根比大拇指小的棍子鞭打妻子,便不属虐待妻子行为。英美普通法把丈夫当作家庭户主,允许户主对妻子进行肉体惩罚和惩戒,只要不给她留下永久肉体伤害。在美国,直到1970年代对家庭成员的犯罪的法律一直没有得到严格的实施,家庭暴力犯罪并象瘟疫一般蔓延。不仅施暴者逍遥法外,公共话题中也几乎没有殴打妻子问题的讨论。家庭暴力犯罪这个名字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才出现。即使殴打妻子的权利受到批判,但那些殴打妻子的男人仍然正式或非正式地得到豁免,其冠冕堂皇的理由是为了保护家庭和谐与尊敬家庭私生活。 

    尽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广泛承认,世界上许多国家歧视妇女的现象司空见惯。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公私领域二分法充斥着执法官员和法官的脑海。在各种文化中,准许殴打妻子贯穿于整个历史之中。在当今世界上的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其残迹赫然犹存。例如,《北尼日利亚刑法典》规定为了惩戒妻子,只要不留下极为严重的伤害,丈夫侵犯妇女不是犯罪行为。智利《民法典》第1749条规定:“丈夫主导婚姻关系,丈夫有权管理与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属于妻子的财产。”在阿尔及利亚,根据1994年的《家庭法典》第39条规定,妻子必须服从丈夫,承认丈夫为一家之主,如果有能力,必须照料子孙,培养子孙,尊敬公婆及近亲属。在马里,根据1992年《婚姻和监护法》第7条,丈夫有义务保护妻子,妻子有义务服从丈夫。在也门,根据1992年第20号《个人地位法》第40条,在影响家庭利益的事情方面,妻子有义务服从丈夫。 

    世界上有44个国家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17个国家规定婚内强奸为刑事犯罪,27个国家通过了性骚扰法律。在那些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的国家,一般可以根据刑事法规起诉犯罪分子。 

    全球挑战家庭暴力 

    宪法改革 

    在一些国家,关注家庭暴力的宪法改革对解决家庭暴力具有象征性效果。

    1988年, 巴西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通过宪法解决家庭暴力的国家。宪法新条款规定国家有积极义务制止家庭暴力。哥仑比亚新宪法也有相类似规定。俄罗斯宪法通过平等权利条款禁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区别对待并保证在实施法律时人人平等。其它一些可以解释为保护妇女不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包括:不受酷刑、非人道和贬低人格对待、性别平等、尊严权、人身安全权利、身体尊严权、生命权、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

    越南宪法规定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地位平等,在育儿、计划生育、人口控制方面男女平等。越南宪法也禁止对孩子歧视对待, 据此条规定推测,越南禁止男孩优于女孩。越南宪法还禁止在公民游说和参与政治过程中对男女的歧视对待。

    尽管表面上这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但这些国家的宪法在一些方面也包含对妇女不平等的规定,例如,劳动、婚姻、平权行动以及政治参与。

    用刑法解决针对妇女家庭暴力问题 

    许多国家制定了法律,这些法律特别规定家庭暴力是刑事犯罪。例如,厄瓜多尔法律明确规定,立法的目标就是要保护妇女和她的家庭的身体和精神上的完整性以及妇女的性自由。

    即使逮捕不是强制性的,“警察逮捕权”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清楚的规定。1987年,伦敦市警察局采取了事先逮捕政策(a pro-arrest policy)。在以色列,警察工作指南要求只要发现有性侵犯的证据,警察就得逮捕犯罪人并将其带到警察局。[1]

    在澳大利亚一些州,新的立法详细地规定了警察的权力,经常的权力包括对家庭暴力进行调查。法律规定如果明显是居住在房间中的人要求,警察可以进入房间调查。如果警官有理由怀疑在房屋中有人受到性攻击或者认为这种性攻击迫在眉睫, 警察也可以进入房间调查。

    在美国,警察部门由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逮捕家庭暴力犯罪人,而被受害妇女成功起诉。基于宪法上的歧视性理由的诉讼也有获得成功的范例。在美国的联邦诉讼中,也有成功迫使检察官起诉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成功案例。

    特别检察部门:墨西哥和美国建立的反家庭暴力的特别检察部门。建立这种特别检察机构的好处包括可以使更多检察官认识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受害者遭受的痛苦,增加检察官对家庭暴力的注意力,对家庭暴力案件投入更多的资源。 

    另外一个法律改革方面是在世界各地建立起来的可选择性的妇女法院。近来一些阿拉伯国家组建了针对妇女暴力常设法院,在传统司法体制之外为妇女提供另外的保护。在传统司法体制之下,一般认为对妇女使用暴力是较轻的犯罪行为。

    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还出现了一些新的保护妇女的机制例如,非洲聪明妇女委员会(Council of Wise Women in Africa)。这些常设法院是基层团体组织起来的一种法庭形式。基层法庭为妇女提供了一种诉说她们所遭受的虐待和人身受到侵害的公共论坛。除了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之外,这些法庭起到的其他作用还包括向联合国有关预防对妇女暴力正式机构提出一些建议。

    禁止令及强制限制令是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最经常使用的工具。保护令是一种紧急程序,可以由受害人自己申请,并由法院根据该申请直接向受害人发出。保护令禁止施虐者对受害人进一步骚扰和胁迫,也可以命令施暴者离开家庭住宅以及其他指定区域。在某些案件中,保护令还可以授予临时性的孩子监护权,孩子探访权、孩子赡养费以及家庭抚养费等。

    保护令程序的一个优越性是它的易得性。一般来说, 24小时以内就可以得到保护令,并且没有任何收费。但它的执行问题影响了保护令的有效性。

    各国保护令制度各有差异。在阿根廷,在家庭法律制度中《家庭暴力法》提供各种各样的救济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让施暴者离开原来与被害人一起居住的房子,强制施暴者参加再教育项目,要求施暴者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在波多黎各,被告要用其私人财产对其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在其它一些国家,违法者要支付金钱以外的赔偿。根据《南非制止家庭暴力法》规定,对事件有物质利益的人可以代表被害人申请禁令。如果治安官员认为被害人有被虐待的危险,治安官员必须在发布暂缓逮捕令的同时发布禁令。

    保护令法也一并对非婚姻关系提供保护。在厄瓜多尔,一项非常全面的保护令法规不仅规定对已婚配偶提供保护,其保护范围还扩及以前的有同居关系以及居住在一起的施暴者和被害人。厄瓜多尔法律对虐待的定义也非常广泛。它包括那些导致身体、精神和性虐待的行为或懈怠。根据这项法律, 限制人身自由是身体虐待的一种形式。

    法律改革是任何旨在结束家庭暴力战略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单纯的法律改革并不足以结束家庭暴力。任何有效的旨在结束家庭暴力的战略都必须与社区所有有关部门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妇女组织也利用CEDAW作为标准来衡量国内法,以保证这些法律与国际公约规定保持一致。例如,由于提倡妇女权利的缘故,阿根廷的宪法改革把CEDAW置于与宪法同等重要的位置。阿根廷的法律规定,如果因为性别歧视而使得机会和待遇平等受到侵犯,每位公民都有权向督察专员或适当机构提出控告。

    智利国家妇女部(SERNAM)是应智利妇女权利倡议组织要求而建立的。它是一个拥有政府行政职能的部门,它负责对智利政府涉及妇女的法律进行审查,如果有必要,它还有权提出矫正立法。SERNAM根据智利政府对CEDAW和其它国际人权文件承担的法律义务来运作。该机构向受虐待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与警察和医疗部门一起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服务,对妇女提供校门外的社会教育,进行媒体战役,协调其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以及提供研究、分析设施和报告。

    SERNAM要求废除在婚姻合同和照顾孩子方面的不平等立法,还发起在照顾孩子期间母亲与父亲一起休假照顾孩子的立法要求。此外,还提出了改善对强奸犯罪指控、带薪产假以及给家庭劳动和照顾孩子计算工资等立法建议。SERNAM1991年提出的《家庭间家庭暴力法》(Intrafamily Act)是根据国际公约中智利承担的的法律义务制定的。这些义务要求智利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家庭间暴力法》是根据与受虐待妇女的谈话、她们的倡议并吸纳了她们建议的法律改革意见而制定的。1993年,一个与有关组织之间建立联系的“智利反家庭和性暴力网络”举行了落成典礼,其目的就是要贯彻实施《家庭间家庭暴力法》中提出的各项要求。

    在教育司法机关认识家庭暴力带来的重大后果的努力中,SERNAM发起了一个试验项目。在这个项目中,SERNAM通过向法官提交他们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来揭示家庭暴力的历史。

    1) 秘鲁 

    秘鲁第一妇女权益监察专员(Ombudsman for Women\'s Right)经常发现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之间有巨大鸿沟。这一问题在家庭虐待方面尤其严重。建立妇女权益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目的便是要消除司法上存在的对妇女的偏见。在秘鲁,人们有这样一种观念是,即认为为了家庭生活和孩子,妇女应当忍受某些程度的家庭暴力。 

    妇女权益监察专员是妇女组织寻求影响公共政策的重要制度。例如,妇女权益专员发表了供法官、律师和法学院学生参考的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了大量在司法制度中存在的歧视妇女现象。在这个报告发表前几周,妇女权益监察专员办公室为秘鲁法官举办了第一届性犯罪问题研讨班。这一研习班研究了那些维护妇女权利的法院判决的法律基础。 

    通过“影像战役”对强制避孕手术的曝光,DEMUS将秘鲁的生殖-卫生项目中存在的虐待和一些秘而不宣的问题大白于天下。秘鲁卫生部不得不制定规范标准,放弃对妇女实行强制避孕以及大面积强迫妇女绝育的政策。现在,妇女在作避孕手术前,不仅可以得到咨询和了解有关知识,而且还要先签署同意书。全国妇女的绝育率也下降了30%。 

        秘鲁的妇女权益组织还积极回应妇女权利活动分子的主张。这些女权活动分子强调妇女权利组织与学术机构、专业性协会、乡村地区以及本土社区组织筹组战略联盟。 

    2)  巴基斯坦 

    在巴基斯坦,每年有多达五百多位妇女被以维护名誉的名义所杀害。根据巴基斯坦Hudood和Zina法令,如果一名已婚妇女遭到强奸而又无法证明自己是被强奸的,则会被视为已婚女子的通奸行为;如果是一个未婚女子无法证明自己是被强奸的话,则被看成损害了家庭荣誉。于是,被害妇女家庭的父亲、兄弟和儿子将报仇雪恨当作自己的义务承担下来,但他们不是向施暴者报复,而是去杀害被害者本人,而不管被害人是他们的女儿、姐妹,或是他们的母亲。 

    1999年4月6日,Samia Sarwar在她的律师办公室外面遭其亲生父亲的射杀而亡。她到律师行仅仅是询问如何到法院与不和的丈夫离婚。她的父亲在以维护家庭荣誉名义杀害了女儿之后还不解气,还要求把律师绞死,其理由是律师为她女儿提供了法律咨询。 

    家庭暴力的女受害者常常会更高程度的敌视。因为刑事司法制度常常把家庭暴力当作不归法院管辖的家务事对待。由于官员普遍对妇女持有偏见,受害妇女向警察局投诉时经常不被理睬的情况一点也不令人惊讶。被强奸妇女的投诉经常遭人怀疑,而且还被官员们无礼对待,各级官员对妇女的折磨刁难随处可见。这些妇女在受到伤害后还要应付恶言恶语的警察和医生,他们关注受害妇女的贞操更甚于关心她们受到的伤害。受害妇女还得应付缺乏训练的检察官、老是怀疑受害人的法官以及带有歧视性和有缺陷的法律体系。因为家庭暴力而寻求正义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经常不得不面对骚扰,胁迫,身体虐待,贿赂以及刑事司法制度中猖獗泛滥的腐败。 

    为此,巴基斯坦人权委员会发起了一个旨在废除为“荣誉”杀人的运动。他们认为,国家应当对这些危害妇女的犯罪承担责任。这个运动所倡议的主要是以下问题: 

    ·        应当确立明确的法律规范,以使警察在介入家庭暴力,包括对施虐者实施逮捕时有清楚的规范可循。目前,由于社会偏见的存在和缺乏训练,警察常常不愿意把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当作刑事犯罪对待。相反,警察倾向于把自己定位于一个仲裁者,且对受害人的请求经常阻挠并拖延,并设法施加压力使当事人打消告状的念头。

    ·        训练对保护妇女具有高敏感度的检察官。在处理妇女为被害人的暴力犯罪案件时,检察官对被害人通常持敌视态度,其行为也令人觉得很不舒服。而且,检察官通常在处理对女性暴力犯罪案件时缺乏基本的辩论技巧训练。在培训中应当更多关注法医证据的收集以及对医务人员的交叉盘问的训练。   

    ·        保证遭受强奸或被殴打妇女随时能到医院接受女性执业医生的及时检查。

    ·        当务之急是制定向被虐待妇女及其抚养的孩子提供栖身避难所的有关法律。这种收容所不得用作拘留所、监护或管教目的。 

    IV)亚洲国家解决家庭暴力的立法 

    日本 

    《预防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于2001年4月制定。这是日本在这个领域内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它规定了配偶暴力咨询和支援中心的功能,它规定给家庭暴力被害人提供磋商、咨询和信息服务。该法也包含根据被害人的请求由法院对施暴者下达保护令的规定。有两种类型的保护令:禁止接近被害人保护令(Order to Prohibit Approach),它规定在六个月时间内禁止配偶靠近被害人。另外一种保护令是房屋清空令(Order to Vacate)它规定配偶一方必须从与被害人共同居住的主要住所中搬出半个月。对违反保护令的人将处高达1年的苦役和高达100万日元的罚款。

    隶属性别平等委员会的“针对妇女暴力专家委员会”从事一些有关预防家庭暴力问题的前瞻性措施的研究, 其研究的领域包括配偶间的暴力,性犯罪、卖淫、性骚扰和跟踪盯梢。该委员会曾于2001年10月3日和2002年4月2日向性别平等委员会提交报告。该委员会认为应该重新审查法律,包括扩大对前配偶发出的保护被害人的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以及延长房屋清空令的时间到一个月。

    印度尼西亚 

    根据1998年第181号总统令,政府1998年10月建立了反对“针对妇女暴力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Anti-Violence Against Women)该委员会的目标是消除暴力和各种形式的歧视妇女现象。 

    1997年,由15个组织发起的非政府组织运动起草了家庭暴力法草案。该运动在印尼全国上下宣传该法律草案,让所有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认识该法律草案的重要性。 经过四年的游说后,该草案终于于2001年7月被提交人民代表议会(House of Representatives)。2003年5月,人民代表议会全体同意将草案作为议会草案,并将其作为法律进行讨论和处理。

    2003年10月,来自政府各部门和妇女组织代表组成了有关妇女经济问题的专门工作小组。

    哥仑比亚 

    妇女和退伍军人事务部与妇女“走出去”(GO)组织在UNDP和UNIFEM的支持下起草了《家庭暴力法》。 经过数次修改,部长会议同意了该草案,国民议会准备在2003年对该草案进行辩论。

    老挝 

    老挝国民大会已经通过了起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并决定由老挝妇联起草这部法律。家庭暴力法案将包括在这部法律之中。老挝妇联决定2005年将该法律提交立法机构审议,2005年之后该法律正式制定。

    马来西亚 

    自1994年以来, 马来西亚便制定了《家庭暴力法》。但由于该法中存在的一些缺点,一些妇女组织在游说对该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该法得到有效实施。

    对家庭暴力的幸存者,政府制定的一些措施包括:

    在各邦设立了处理对妇女和儿童暴力的一站式危机服务中心。作为妇女组织开展的活动成果,第一个危机服务中心于1986年建立于吉隆坡的大学医院。第二个中心八年之后才建立。最后,通过妇女组织游说卫生部建立更多的危机服务中心,1996年卫生部下令各邦医院都得建立一站式危机服务中心。截止1997年,90%的邦医院建立了危机服务中心。

    自1989年以来,在各警察局建立了性伤害专门处理中心(Special Sexual Assault Unit) -BukitAman。 它的任务是处理暴力侵犯妇女和儿童的案件。

    妇女和家庭发展部建立了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审查1994年“家庭暴力法”及其实施程序,以为家庭暴力幸存者提供适当保护。

    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成员组成的“全国针对妇女暴力筹划委员会”(The National Steering Committee 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 ( NSCVAW) )提出了下列修改“家庭暴力法”的建议:

    通过采取下列措施改善申请临时保护令( IPO)的程序:

    废除对提出临时保护令的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将报案程序制度化。 

    废除要求警察提供推荐信这一要求。 

    废除在申请临时保护令前必须先出具社会安全福利官员报告这一要求。 

    将临时保护令的格式标准化和增加其内容。 

    法院为申请临时保护令的人提供24小时服务。 

    在警察调查期间, 监督临时保护令的执行情况。 

    将预防违背临时保护令的措施制度化。 

    让受害人对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有专有居住权。 

    被害人可以要求提供咨询。 

    为提供信息的人提供保护并对在职人员提供培训。 

    泰国 

    全国妇女委员会法律咨询小组委员会(The Legal Advisory Sub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 Women’s Affairs ( NCWA)  )任命了一个特别委员会起草家庭暴力法。该法律将通过法院命令建立一种选择性程序来改变罪犯的行为,而不是仅仅依赖刑罚。法律咨询小组委员会正在复核该草案。

    曼谷的七家医院以及二十一个省医院建立了一站式危机服务中心,提供医疗、协商、以及就社会福利和法律事务提供咨询。但这些中心需要提供另外的包括人事、预算和公开度方面的支持。

    新加坡 

    《妇女宪章》第六十四部分保护家庭成员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即配偶、前配偶、孩子(包括继父继母的孩子和认养孩子)、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或法院认为因丧失劳动力而被法院看成是亲戚的人。法院可下达保护令禁止施暴者使用家庭暴力,也可以下达居所禁止令(exclusion order),禁止施暴者进入使用共同居所。如果法院发现有发生家庭暴力的危险,法院可以下达快速保护令(Expedited Order),这是一种要求提供立即保护的保护令。

           此外,《妇女宪章》第 65 (5) (b)授权法院下令对施暴者、受害人以及孩子予以咨询。由社区发展和体育部(Ministry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 and Sports ( MCDS))管理和资助的强制咨询项目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者进行康复治疗和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和孩子提供支持服务。

           为了促进各机构间的互相联系,区域性的网络会议将定期举办。全国家庭暴力网络制度中的各机构每年开会会检讨及讨论如何进一步提供服务。最后,社区发展和体育部实施了一个三个层次的训练计划,以确保训练出高质量的擅长处理家庭暴力实践的工作人员。训练对象主要是社区和医院中的社会工作者。这个三个层次的基本训练计划包括一线工作人员的基础培训,更高级的辅导训练和关于处理家庭暴力及酗酒案中的儿童受害者的专门课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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