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一般从双方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之日起便自动享有,任何个人或单位非经合法程
序,不得干扰、阻挠探望权的正当行使。对于无中止理由拒绝对方探望子女,甚至藏匿、转移子女等
行为,在劝说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也可采取某些强制执行措施。有关司法解释提出,我国《婚姻法》
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
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进行说服、教育或警告,对拒不服从者可采取拘留、
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本身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