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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抚养权需要哪些条件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30 13: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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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


      因老公有外遇,我们于2003年2月(孩子出生5个月时)协议离婚,孩子由他抚养。2005年7月起,他又有了新女朋友,加上他身体不好,我担心影响孩子成长,想把孩子要回来由我抚养。请问,把孩子要回需要哪些条件?我能要回孩子吗?
      

      答:你所提到的问题其实是抚养权的变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你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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