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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忠诚要赔30万" 夫妻忠诚协议法院不采用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7 17: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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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恩爱时签订“忠诚协议书”,谁不忠诚婚姻或提出离婚就要赔偿对方30万。妻子从电脑中发现丈夫和情人的亲热照片后,丈夫提出离婚。但法院一审判决丈夫赔偿3万,而妻子则要求按照当初签订的协议赔偿。

      恩爱夫妻签订“忠诚协议书”

      1999年8月,赵淑玲和王勇(化名)结婚。王勇在新郑市电业局工作。

      2001年1月1日,怀孕期间的赵淑玲看到网上一则关于“爱情协议书”的文章。她问丈夫两人能不能也签订一份类似的协议书,以加深两人的感情。正处于恩爱期的王勇欣然同意。

      经商量,两人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相待。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30万元。两人在协议书上签下了各自的名字。

      2001年4月,赵淑玲生下一男婴,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十分平静。

      意外发现丈夫偷情

      好景不长,据赵淑玲说,2004年8月,王勇经常夜不归宿。一次偶然的机会,赵淑玲打开丈夫的电子邮箱,发现邮箱里有十多张丈夫和另一女子亲热的照片。

      丈夫有了外遇!赵淑玲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孩子都有了,我想只要他能回心转意也就算了。”赵淑玲和王勇进行了多次长谈,并没有挽回王勇的心。后来王勇从家中搬了出去。

      想到曾和丈夫签订的“忠诚协议书”,赵淑玲开始搜集证据,试图通过这些迫使丈夫回家。在朋友的帮助下,赵淑玲找到丈夫的情人,并录下了两人的谈话内容,录音显示该女子承认和王勇之间有过一段“关系”。之后,赵淑玲找到王勇单位的领导,但仍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

      丈夫三次起诉离婚

      让赵淑玲更为意外的是,她的行动不但没有挽回丈夫的心,反而促使他做出了离婚的决定。

      2005年,王勇两次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种种原因,王勇又两次撤诉。

      今年3月,王勇再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赵淑玲提起了反诉,并向法院提供了丈夫有外遇的证据和当初夫妻二人签订的“忠诚协议书”。

      经审理,8月27日,新郑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王勇赔偿赵淑玲精神损失费3万元。判决中并没有以赵淑玲提供的“忠诚协议书”作为赔偿的依据。对此,赵淑玲表示不服,9月中旬提起上诉,要求把“忠诚协议书”作为判决的依据。

      所签协议若不违法即有效

      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国涛说,夫妻之间可以对“相互忠实的义务”进行约定,夫妻之间对违反“相互忠实义务”约定违约金,并以此要求过错一方支付违约金,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相一致,有法律依据,理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支持。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各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那么,只要所谓的“忠诚协议书”是关于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约定,不存在强迫或欺诈等非法情形,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的“忠诚协议书”依法就应当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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