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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花6000元买来丈夫偷情照 法院不认不判离婚
    作者:佚名  来源:   来源:现代快报     花6000元钱得到了十几张照片,可是一场官司下来,张女士却没能达到如愿离婚的目的。如今回过头来再看得失,她也说不清到底是  发布时间:2008-4-26 10: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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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现代快报
     
       花6000元钱得到了十几张照片,可是一场官司下来,张女士却没能达到如愿离婚的目的。如今回过头来再看得失,她也说不清到底是不是值得。

      这些年来,丈夫的生意越来越红火,但是张女士却觉得夫妻感情越来越冷淡。“他在马鞍山开一家公司,经常要开车到那里去办事,我有几次闻到了他身上有香水味,谁知我鼻子刚凑上去闻,他就很警惕地走开。”张女士隐隐约约感到丈夫有外遇,但是从表面上她找不到什么把柄。特别是去年春节夫妻俩大吵一架后,张女士更加捉摸不到丈夫的行踪。“我确信他有外遇,可是我连他的手机都碰不着!”

      她决定离婚,在此之前她来到一家调查公司要求搜集丈夫出轨的证据,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以6000元钱成交。

      三个月后调查公司告诉张女士:“我们在马鞍山拍到结果了!”张女士兴冲冲赶到公司,看到了十几张照片,内容都是丈夫和一名年轻女子亲密地走在街头,以及该女子上了丈夫的车。“侦探”告诉她:“这些都是我在远处用长镜头拍下来的。你丈夫做事特别小心,不用特别的手段根本拍不到他跟这个女孩的其他情况,除非你加钱。不过,你拿这些照片去打官司足够了,真的!”

      早已被等待折磨得心力交瘁的张女士看到这些照片,顿时怒火中烧,她拿着照片回到家中质问丈夫。不料丈夫倒是很镇定:“我是跟她关系挺好,但是你也要反省自己,你对我太冷漠,居然还在背后盯梢我。”

      张女士决定离婚,她认为这十几张照片就能办到,让她感到意外的是,法院并不这样认为。“这些照片只能说明她的丈夫与其他女性有过亲密的接触,并不能说明存在婚外情;退一步说,即使有外遇也不是离婚的决定性因素。”

      从针孔到“大炮”,偷拍手段花样繁多

      “现在很多人一遇到婚外情就想到找调查公司,一方面是由于取证的困难,另一方面是希望取得证据后在离婚案件中获得主动权。这使得调查公司的生意很不错,我们这里的很多离婚案中都有有‘技术含量’的证据,这些证据一般人是做不来的。”南京玄武区法院的一位法官介绍说。

      录音、照片作为证据上法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用针孔摄像头拍下的DV,用较为专业的长焦镜头拍下的照片,用“DV+人证”的形式锁定证据的现象也渐渐开始出现。

      在一起离婚案中,妻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就令人咋舌。这份光盘播放的内容是:妻子和律师等人手持着DV来到一所住宅外,一位市民站在门外证实自己是房主,房子租给了一位年轻女子,而掏租金的则是一位男子(经证实为此案中的丈夫);随后房主打开门,妻子冲进卧室打开抽屉,翻出了安全套……

      “我们生意是不错,都忙不过来。”一家调查公司人员说,“顾客往往为了达到目的,要求我们不择手段去调查,加上同行的竞争压力,我们只能尽量配备先进的装备,另外就是寻找越来越有力的手段。”

      “越来越有力的手段”是指什么?对方笑而不答。而一位了解内情的律师告诉记者:“比如短信调查。一般公民只有手持本人身份证到通信商处,才能调阅到短信记录,一些调查公司就想尽办法,从内部人士那里获得短信记录!”

      移动公司不盖章,短信记录也不认

      离婚诉讼中使用“先进武器”可以让对方出轨的行为被“锁定”,然而这些证据到了法庭上,能起到多大用处却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调查公司的绝大多数‘证据’都不会被采信。这在目前法院界是一个共识。”一位法官透露说,“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你提供的移动手机号码的短信记录上没有移动公司的公章,这样的证据法院不会采信。”

      “首先,大部分‘证据’不能将外遇锁定。当事人亲眼目睹的证据与法律上可以确认的证据之间,往往不是相同的。比如暧昧的短信记录和暧昧的照片,仅凭这些并不能确认外遇。其次,即使有的‘证据’能够证实一方有外遇,也绝不必然导致法院会判决离婚,如果法院认为经过调解有和好可能,依然不会判离婚。”

      调查公司千辛万苦取得的证据,撞上了法律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非公开场合跟踪、偷拍、窃听,获取短信记录,这些都是调查公司常用的手段,然而这些手段明显都是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用这些手段获得的证据不但不会被采信,公民如果因此权利遭到侵犯,甚至可以让调查公司和聘请调查公司的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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