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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离婚诉讼引出隐私权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   市民胡女士与前夫离婚时,银行的一张存单复印件成为法庭上证物,胡女士认为该行为已经侵害了其隐私权,遂将银行及两名当事人告上法庭。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胡  发布时间:2008-4-26 10: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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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胡女士与前夫离婚时,银行的一张存单复印件成为法庭上证物,胡女士认为该行为已经侵害了其隐私权,遂将银行及两名当事人告上法庭。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胡女士又提出上诉,11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银行违反保密义务,但未侵害隐私。  存款凭证从何而来?


        胡女士与葛某原是夫妻关系。去年12月,在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胡女士和其丈夫葛某的离婚纠纷案期间,葛某突然向法官出示了一份证据,是胡女士在市区某银行的一张2万元取款凭条复印件。对此,胡女士感到非常吃惊,她认为,葛某在没有她任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取得其存单复印件,银行泄露了她的隐私,理应承担责任。

        凭证怎么会到了葛某手中?原来,葛某是该银行的职工,而存单复印件是由银行职员张某提供给葛某。于是,今年7月,胡女士将银行、葛某和张某三方告上越城区人民法院,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及其他费用,以及通过媒体赔礼道歉。

        三者均不侵害隐私

        在一审中,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银行违反储户储蓄存款中的保密义务;葛某在离婚时未按照法定方式取证,显属不当,但胡女士的存款属夫妻共有财产;张某作为人力资源公司派到该银行工作的员工,其工作只对所在单位和银行负责,其工作上虽然有过错,对外应该由单位承担责任。

        因此,三者均未侵犯胡女士的隐私权,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10月,胡女士再次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

        “纠纷案产生的原因是葛某为了与胡女士清理离婚诉讼中向法院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从张某处复制了存款凭证,案件的焦点是该行为是否侵害了胡女士的隐私权等人格权利。”法院认为,银行虽然违反与储户储蓄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向储户以外的人泄露存款信息,行为确有违规之处,但并不是任何信息都能纳入隐私范围,也不是任何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都会导致隐私权的侵害。

        据了解,就本案而言,存单信息泄露的对象为葛某,当时其与胡女士系夫妻关系,而且该存款是由葛某办理存储,信息原本已为葛某掌握,也只是在离婚诉讼案中向法院提供,相对于葛某和法院并不构成隐私。因此,法院判决,胡女士提出要三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深圳离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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