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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登记有“新规”避免“一女嫁二夫”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6-17 13: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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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出台后房屋登记管理将更加规范。邱志强摄

       本报6月16日讯八种情况可单方登记办证,预告登记杜绝“一女嫁二夫”……记者从济南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济南市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6月16日至24日,市民可登录济南市政府法制办网站(www.jnfzb.gov.cn),在立法征求意见栏目留言提出意见。也可通过来信和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意见。

       八种情况可单方登记办证

       草案规定,房屋登记分为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房屋登记应当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共有房屋,应当由全体共有人提出申请。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涉及房屋权利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这八种情况为:新建房屋的;经公证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通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处置取得房屋权利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取得房屋权利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放弃房屋权利的。

       七种情形拒绝房屋登记

       草案规定,如果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房屋;行政机关依法没收归公的房屋;人民法院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房屋;房屋权利人放弃权利或者死亡后无人继承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则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屋,出现七种情形之一的,将不能进行登记,这七种情形为: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资料的;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房屋被依法查封或者限制相关房屋权利的;当事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预告登记未注销,申请其他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配套设施必须登记

       草案规定,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国有土地上的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将该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否则将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集体土地房屋可进行初始登记

       草案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的或者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申请人应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持身份证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房屋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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