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抚养费,17岁少女李艳将与母亲相识的陈折留告上法庭,要求判决确认陈折留是自己的生身父亲。由于李艳尚未完成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闵行区法院昨天一审判决驳回她的诉请。
李艳的母亲林华、父亲李刚1989年相识恋爱,1991年1月结婚,同年9月李艳出世。2006年6月,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李艳随母亲生活,父亲李刚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但李艳认为生身父亲不是李刚,而是母亲之前的领导陈折留。由于母女俩生活艰难,她诉至法庭,要求确认自己是陈折留的亲生女儿。
在法庭上,陈折留称自己从未与李艳的母亲发生过两性关系,否认李艳是他的女儿。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艳应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与李刚存在父女关系。但李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她系林华、李刚婚姻存续期间所生,无法证实与陈折留存有父女关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