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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长期遭到妻子“家庭暴力”要离婚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5-19 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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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常州网讯 一男子为与妻子离婚,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时遭驳回后,第二次准备了10多页纸的诉状,且在诉状中称,自己长期遭到妻子的“家庭暴力”,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14万元。近日,钟楼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与妻子离婚,但该男子主张的“家庭暴力”因证据不足没有得到支持。

        据了解 ,张先生今年37岁,在8年前认识比自己小5岁的吴女士,两人经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初期,张先生与吴女士感情很好,婚后3年儿子出生。但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4年5月,吴女士第一次离家出走,与张先生开始分居。2004年7月,张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吴女士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之后不久,吴女士经人劝解搬回家,与张先生共同居住。

        2006年,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产生冲突,吴女士再次离家出走。今年1月,张先生第2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次,张先生准备了长达10多页的诉状,在诉状中称吴女士对他实施家庭暴力,给自己的身体、精神造成了损害,并要求吴女士赔偿精神损害14余万元。

        张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自己身上被啤酒瓶戳伤的照片及病历,以此证明吴女士对他实施过家庭暴力。而吴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张先生在日常生活中表现较为偏执,要求对张先生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为张先生作司法鉴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司法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结果。庭审中,法院主持双方调解,但张先生坚持要离婚。而吴女士则考虑到孩子的因素,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吴女士对其已构成家庭暴力,因此,张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法院没有支持。法院认为,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渐趋恶化,现吴女士虽不同意离婚,但她的理由是从孩子的角度出发,而并非是基于夫妻感情考虑,且在法院第一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滕荣 朱丹 殷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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