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整整6年的资阳人郑禄明,居然从坟墓中爬了出来,“亲自”签名将生前的房产卖给大儿子的同学朱黎明!昨日上午,闻所未闻的“死人卖房”行政诉讼案,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开庭。由于原告提起诉讼的20页书证,均来源于被告资阳市房管局的房产档案馆,法庭只需1个多小时便将这起神乎其神的“死人卖房”案查个明明白白,以“择日宣判”而休庭。
庭审:房管局放弃法庭辩论
“已死亡整整6年的郑禄明,如何能从坟墓中爬起来,与活人朱黎明到房管局办理卖房过户登记手续,岂不太玄乎,太荒谬!”昨日上午,资阳市雁江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告席上的郑家代理律师,手持20页从资阳市房产档案馆中提取的全套房产变更过户资料,问得被告席上的资阳市房管局代理人无言以对,甚至放弃法庭辩论。
据20页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过户登记载明:1996年2月11日,20岁的朱黎明向资阳市房地产交易所提出书面“购买房屋申请书”;1月27日,朱与郑禄明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以7500元买下郑坐落于资阳市雁江区桥亭子22号的2间旧瓦房;2月11日,郑禄明与朱黎明签订“房产买卖契约”;2月26日,房交所审核人刘碧蓉以“产权来源清楚,同意确权”盖章上报。同日,批准人王用林盖章通过“同意确权,准予办证”;3月26日,朱黎明办完转移过户手续,领取新的房产证。所有买卖、过户手续的签字盖章办理者,均为房主郑禄明和朱黎明2人。而此时的郑禄明,却于6年前早已死亡。进入法庭辩论程序,资阳市房管局法制科朱科长向审判长表明:“对法庭归纳的争议核心,我们没有异议,也无需作法庭辩论。”
针对荒谬的“死人卖房”档案,出庭应诉的朱科长称:“工作失误,当时可能未将其他资料收集入档。”原告郑军、郑兵(郑禄明之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于1996年将资阳市亭子街22号房屋由郑禄明转移登记给朱黎明的行为有错,应当纠正。
真相:死者儿子卖了房子
1989年2月,郑禄明买下亭子街22号2间旧瓦房。1990年1月,与妻离婚后的郑禄明因故突然死亡,留下郑兵、郑军兄弟俩和一个老母。郑禄明死后,其房屋遗产一直未进行继承和分割。
1996年2月28日,郑兵,与生母陈明华一起同郑兵儿时的同学朱黎明签订协议,以13000元的价格将房卖给朱。郑兵咨询律师后得知,他本人无权单独处理父亲未过户的遗产,他与同学朱黎明所签“卖房协议”在法律上属无效合同。于是,郑兵、郑军两兄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私房买卖契约无效,返还房产权”,但结果败诉。
律师发现1996年朱黎明办理房子过户的所有资料,并非凭他与朱黎明所签协议而过的户,并发现已死6年的父亲与朱黎明所签的“卖房合同”。同时,按房屋不动产的转移过户规定,整个档案中竟没有郑禄明的身份证、原房产证复印件等相关必备资料。“阴间卖房合同”的解秘,让郑兵兄弟看到希望,使这起闹市门面之争再起波澜,房管局因此坐上被告席。
庭外:“此事无可奉告”
整个房产转移过户档案中,为何全是已死亡6年的郑禄明所为?“阴间卖房合同”从何而来?作为主管部门,审核房产转移过户时是怎样把关的?昨日上午庭审结束后,记者表明身份提出采访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科长时,朱对20页过户档案资料中的一系列难解之谜一口回绝道:“你所提的问题无可奉告,我也无权回答。”法庭外,朱科长明确向记者表示:“我们承认,20页过户档案资料确实存在瑕疵。郑家是想通过行政诉讼,推翻以前的法院民事判决。不管法院怎么判,最终不能改变该房的现有所有权人,我们肯定只能维持现有产权确认。”